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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松坪学校中学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简报

信息来源:松坪学校 信息提供日期:2019-05-2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根据中央、省、市、区教育局的统一部署,我校开展了一系列扫黑除恶专题教育活动。

  1.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扫黑除恶形势和措施。
  2.充分利用横幅、海报、易拉宝等刊发扫黑除恶宣传内容及画面,发放宣传手册,让扫黑除恶工作深入人心。

 

 

 

 

 

  3.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布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充分利用人民的力量打赢这场斗争。

 

  4.邀请法制辅导员,人民检察院法官进校园进行法制辅导,让全体师生懂得利用法律武器和黑恶势力作斗争。

 

 

  5.召开扫黑除恶主题班会,让学生学习防恐防暴知识,防治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

 

  6.发放《致学生家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利用小手拉大手的方式,动员家长加入扫黑除恶的行动中来。
  知识链接:
  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为广泛收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提升举报线索质量,根据《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线索办理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扫黑除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扫黑除恶办)线索受理组根据《机制》的规定,完成线索登记、交办核查、办结认定等工作,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启动奖励程序。
  第二条 公民或组织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互联网举报、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向市扫黑除恶办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一)电话举报。可拨打0755-61822222进行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可发送举报材料至市扫黑除恶办电子邮箱(szshceb@szszfw.gov.cn)进行举报。
  (三)来信举报。可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市扫黑除恶办进行举报。邮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邮编:518034。
  (四)来访举报。公民或组织要求当面举报线索的,市扫黑除恶办必须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及时接收、登记举报线索。
  市扫黑除恶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通其他有奖举报途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予以奖励的线索应在《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十六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及《机制》规定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范围之内。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线索已核查属实,涉案人员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传除外)或者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扫黑除恶办或相关单位掌握,并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的身份。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受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不予奖励。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奖励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分配奖金;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奖金。
  (三)同一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既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标准,也符合其他单位奖励标准的,原则上由最先收到举报人举报线索的单位予以奖励;其他部门已经予以奖励的,原则上不予重复奖励。
  (四)同一举报线索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等不同奖励情形的,只能择一进行奖励,不予叠加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线索核查后成立刑事案件的奖励标准:
  (一)一般刑事案件,奖励2000元-20000元。
  (二)重大刑事案件,奖励5000元-50000元。
  (三)特大刑事案件,奖励10000元-100000元。
  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只有1人的,根据案件性质、严重程度和举报线索所起作用确定最低奖励金额;涉案人员不止1人的,刑事强制措施(拘传除外)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奖励1000元;同时有其他作出行政处罚涉案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的奖励标准追加奖励。
  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以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核查报告的认定为准。
  第八条 举报线索核查后成立行政案件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50000元:
  (一)处以警告的最低奖励金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奖励200元。
  (二)处以行政拘留的最低奖励金额为300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奖励500元。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最低奖励金额为500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奖励1000元。
  (四)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最低奖励金额为2000元,奖励罚没财产的3%,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五)处以其他行政处罚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公民或组织举报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标准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市扫黑除恶办主任负责分级审批,线索受理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举报线索经核查转化为案件后,启动奖励程序。线索经办人收到查证属实的核查报告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奖励审批表(附后),提出奖励意见逐级报批。
  奖励金额在50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逐级报线索组组长、市扫黑除恶办副主任审核,由市扫黑除恶办主任审批。
  奖励金额在50000元-100000元的,由经办人逐级报线索组组长、市扫黑除恶办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对于公民或组织举报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需要超过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的,经层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后,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专项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经审批符合奖励条件应当予以奖励的,按财务报账制度履行财务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奖金核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线索经办人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在奖金核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奖金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线索经办人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举报人,为核实身份,举报人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市扫黑除恶办办理接受奖励事宜,并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号供发放奖金。
  举报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到市扫黑除恶办办理接受奖励事宜的,以其他适当方式发放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者根据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奖金发放期间内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逾期不领奖,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扫黑除恶办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核查单位以外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和破坏核查工作,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不得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袒护、包庇,不得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转为公民举报线索或者伙同社会人员骗取举报奖励。
  第十九条 市、区扫黑除恶办,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市扫黑除恶办撤销奖励,转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讨奖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